“我喝的是‘脫醇酒’,不是普通酒,為什么不算意外?”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,王先生將對方告上了法庭。一起圍繞“酒精中毒是否屬于意外傷害”的理賠糾紛案宣判,法院的一紙判決,不僅讓投保人王先生獲得了12萬元的保險金,更厘清了保險理賠中一個常見但模糊的邊界:因飲用酒精飲料(包括脫醇酒)導致的中毒,在特定條件下,保險公司應當賠付。
王先生曾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。某次聚會中,他飲用了市場上購買的“脫醇葡萄酒”,后因身體嚴重不適送醫,被診斷為“急性酒精中毒”。痊愈后,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醫療及傷殘理賠,總計12萬余元。
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似乎“有理有據”:保險合同條款的“責任免除”部分明確寫道,“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響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、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,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”。保險公司認為,王先生是“飲酒”后中毒,屬于免責情形。
庭審中,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兩點:
1. 酒精中毒是否屬于“意外傷害”?
保險公司主張,飲酒是主動行為,后果可預見,不屬于“外來的、突發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”意外傷害定義。
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師則指出:他飲用的是酒精度低于0.5%vol的“脫醇酒”,普遍被認為酒精含量極低,不易醉人;他飲用適量,并無故意酗酒或追求醉酒效果的意圖。中毒結果完全出乎其預料,符合“意外”的突發性和非本意特征。
2. 飲用“脫醇酒”導致中毒,是否屬于條款免責的“酗酒”?
這是本案的關鍵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保險條款中的“酗酒”,通常指無節制地過量飲酒,或明知酒精危害仍放縱飲用,帶有主觀過錯。而王先生的情況有本質不同:
綜合審理,法院認為,王先生因飲用特定酒精飲料(脫醇酒)導致的急性酒精中毒,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“意外傷害”事故。保險公司以“酗酒”為由免責,理由不成立。因為該事故并非因王先生故意或重大過失(如普通酗酒)引發,損害結果在其合理預期之外。
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險金12萬余元。
本案判決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:
對消費者而言:
1. 明晰權利:并非所有與“酒”相關的傷害都被絕對排除在意外險之外。關鍵要看飲酒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,以及后果是否“意外”。
2. 注意證據:購買和飲用類似“脫醇酒”等特殊商品時,注意保留購買憑證、產品標識(顯示酒精度),就醫時向醫生說明飲用情況并記錄在病歷中,這些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。
3. 仔細閱讀條款:投保時需特別關注“責任免除”條款的具體表述,如有疑問及時詢問保險公司并要求明確解釋。
對保險公司而言:
1. 條款需更精準:免責條款的擬定應盡可能清晰、明確,避免使用“酗酒”等概括性、易產生歧義的詞語。可考慮進一步明確免責的具體情形和標準(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標準)。
2. 承保與理賠應合理:在核保和理賠時,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,而非機械套用免責條款。對于因產品特性或消費者合理認知偏差導致的損害,應秉持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處理。
3. 加強提示說明:對免責條款必須履行明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,否則該條款可能不產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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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體不產生酒精,但酒精飲料帶來的風險有時卻難以預料。”這起判決不僅維護了投保人在特殊情況下的合法權益,也促進了保險條款應用的合理性與公平性。它提醒市場,無論是保險產品的設計,還是消費者的風險防范,都需要更多一份基于具體事實的審慎與明晰。在法律的框架下,意外險的“意外”二字,終究需要回歸到事件本身是否“不可預見、非本意”的核心本質上來衡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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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5 10:26:16